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土地法律法规 > 正文

土地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

      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规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新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在内容、技术要求、程序要求等方面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了当前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及各地的技术发展水平,与相关领域已明确的改革方向相衔接,与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形成一致。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制定、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部将建立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为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通知要求,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开展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应严格依照规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并且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上传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和《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还应同时列出相应的最低限价标准。
  通知明确,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容积率需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若调整前原容积率低于1,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对列入市县政府旧城区成片改造、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地块,政府主动调整涉及多宗土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评估应补缴地价款时,楼面地价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09 15:00:31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