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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607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做好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报义务,为企业纳税遵从提供指导和方便。

  二、加强“走出去”企业信息收集

  积极拓宽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内外部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加大与工商、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流程。依托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和金税三期工程,探索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深化数据应用,实现双方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强化“走出去”企业数据管理

  对涉及境外税收和“走出去”企业的宏观经济信息、征管质量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等情报信息进行采集、筛选、量化、归集,并做好信息的加工、分析、共享、传递及交换等工作,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四、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走出去”企业的数量、投资额、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分国别(地区)税收风险情况等。从2015年起,各地市国税局要每年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省国税局联系人:

  庄 勃 020-38351310

  陈依媛 020-383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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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23 08:48:5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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