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行业动态

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使用规定的通知

粤土协发[2015]38号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全省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情况作了通报,要求部分超过3年未更新基准地价成果的市、县(市、区)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基准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7至2009年的广州市从化区、吴川市、信宜市、紫金县、惠东县、珠海市市区(含3个区)、梅州市市区、清远市清新区、汕头市潮南区、新丰县、雷州市、台山市、连州市、英德市共16个市、县(市、区),在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的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即基准地价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请各会员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6-07 19:08:27  【打印此页】  【关闭

行业动态